讨债公司根据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第5条一第11条的规定,收取诉讼费用的标准依如下规定确定: 案件受理费。 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。财产案件,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,照下列比例交纳:不满1000元的,每件交50元。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四交纳。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三交纳。超过10万元至2。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二交纳;。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。超过50万元至10。万元的部分,名人励志故事按百分之一交纳。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。 侵害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标权的案件,每件交50元至100元;有争议金额的。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。 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: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元至30元。专利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。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。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。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。
上林县位于广西中南部,大明山东麓,东北邻兴宾区,南接宾阳县,西南毗武鸣县,西北连马山县,北靠忻城县。县城大丰镇距广西首府南宁市128公里。上林县历史悠久,唐武德四年(621年)置上林县,195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后,初隶南宁专区专员公署,1971年属南宁地区行政公署管辖,2003年6月属南宁市管辖。县境东西最大横距50公里,南北最大纵距65公里,总面积1890公里。全县总人口46.7万人,其中农村人口41万人,城镇人口5万人。全县聚居壮、汉、瑶、苗等12个民族,其中80%以上为壮族。全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,别具一格的少数民族风情和丰富多彩的壮乡民族文化,特别是壮族多声部民歌,形成了开放、宽容、创新的文化氛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