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上林县位于广西中南部,大明山东麓,东北邻兴宾区,南接宾阳县,西南毗武鸣县,西北连马山县,北靠忻城县。县城大丰镇距广西首府南宁市128公里。上林县历史悠久,唐武德四年(621年)置上林县,195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后,初隶南宁专区专员公署,1971年属南宁地区行政公署管辖,2003年6月属南宁市管辖。县境东西最大横距50公里,南北最大纵距65公里,总面积1890公里。全县总人口46.7万人,其中农村人口41万人,城镇人口5万人。全县聚居壮、汉、瑶、苗等12个民族,其中80%以上为壮族。全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,别具一格的少数民族风情和丰富多彩的壮乡民族文化,特别是壮族多声部民歌,形成了开放、宽容、创新的文化氛围。